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现将霸州市王庄子镇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信息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产生者付费”等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承担,对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二)大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 (五)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 (六)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七)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 (八)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 (十)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 (十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二)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建筑垃圾处理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建筑垃圾产生方与垃圾处理经营者依据处理成本和市场状况协商确定。《霸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霸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霸州市城乡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霸发改价格(2024)70号) 三、收费主体:霸州市王庄子镇人民政府 四、计量单位:元/户/月、元/桌/月、元/平方米/月、元/床/月、元/摊位/月、元/吨、元/立方米。 五、收费依据:《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4〕33号文 六、收费范围: 本镇镇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 七、收费对象:镇域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征收方式:由执收部门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应征信息并制发《缴费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渠道,自行申报缴纳。 九、减免规定: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4〕33号文 十、监督举报电话: 霸州市王庄子镇人民政府:0316-7432304 霸州市王庄子镇纪委监委:0316-7435619 12388 霸州市王庄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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