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46号),现将霸州市东段乡人民政府城乡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信息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城乡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2、大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3、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5、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6、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7、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8、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9、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10、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11、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为5元/立方米。 三、收费主体:霸州市东段乡人民政府 四、计量单位:元/户/月、元/桌/月、元/平方米/月、元/床/月、元/摊位/月、元/吨、元/立方米。 五、收费依据:《霸州市城乡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4号文 六、收费范围: 本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费 七、收费对象:本乡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乡范围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八、征收方式:由执收部门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应征信息并制发《缴费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渠道,自行申报缴纳。 九、减免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霸州市城乡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4号文) 十、监督举报电话: 霸州市东段乡人民政府:0316-75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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