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562564/2025-00032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岔河集乡
发文日期:2025-04-21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岔河集乡人民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霸州市岔河集乡人民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防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财非税〔2023〕1号)文件精神,现将霸州市岔河集乡人民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城乡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2、大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3、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5、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6、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7、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8、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9、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10、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
  三、收费主体:霸州市岔河集乡人民政府
  四、计量单位:元/户/月、元/桌/月、元/平方米/月、元/床/月、元/摊位/月、元/吨。
  五、收费依据:《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4)33号文
  六、收费范围: 本乡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
  七、收费对象:乡域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征收方式: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九、减免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6-7311040
 

 

                             霸州市岔河集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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