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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效防止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霸州市行政区域内继续实行全市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形、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履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住建、卫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体、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禁燃禁放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四、全市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过节,绿色生活,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及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因上述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将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公安局)、7230100(应急管理局)。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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