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8946529/2026-00066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市烟草局
发文日期:2026-06-01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烟处〔2026〕第44号
霸烟处〔2026〕第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霸烟处〔2026〕第44号

当事人姓名:赵**    

违法事实:2026年3月7日于津雄高速霸州路段查获涉烟违法申通快递包裹共计173个,经调查,涉案包裹中的中华(双中支)10条为当事人赵**所有

事由: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违反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7号)第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赵**处以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价值伍仟元整(5000.00元)45%共计贰仟贰佰伍拾元整(2250.00元)的罚款 

实施机关:霸州市烟草专卖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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