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公示 根据霸州市人民政府《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4)33号相关文件通知,现就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费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主体:河北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收费依据:《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4)33号。 四、征收范围: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征收对象:全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二)大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 (五)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 (六)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七)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 (八)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 (十)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 (十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征收方式: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自行到办税大厅或“河北税务”手机客户端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八、监督举报电话:7213093。 2025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