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 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冀(2017)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497号 | 张炎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131081016053GB00042F00200019 | 霸州市温泉小区北区12-1-201 | / | 2 | 冀(2017)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807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 抵押权 | 131081016053GB00042F00200019 | 霸州市温泉小区北区12-1-201 | / |
公告单位: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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