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具体名单如下:闫德维 07010911、刘爱军 霸集建( )字第07010918号、徐征军 07010908、李春虎 07010903.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岔河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