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0项)(试行)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权限 |
| 64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已改正的。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县级以上 |
| 严重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县级以上 |
| 66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6年5月修订)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一般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县级以上 |
| 严重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责令限期拆除 | 是 | 县级以上 |
| 67 |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6年5月修订)第七十八条:“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改变用途建筑物单体建筑规模在500平米以下,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对个人每栋建筑单体处2千元罚款,对单位每栋建筑单体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县级以上 |
| 严重 | 改变用途建筑物单体建筑规模在500平米以上的或改变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对个人每栋建筑单体处1万元罚款,对单位每栋建筑单体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县级以上 |
| 68 |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6年5月修订)第七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改变形式、色彩、材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单体建筑规模在500平米以下的或者仅对局部形式、色彩、材质进行改变的(局部是指改变范围比例不超过单体建筑总规模的十分之一),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每栋建筑1.5万元予以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县级以上 |
| 严重 | 改变形式、色彩、材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单体建筑规模在500平米以上的,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每栋建筑3万元予以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县级以上 |
| 69 | 对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一般 | 违建面积在100平米以内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是 | 市级、县区级 |
| 严重 | 违建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是 | 市级、县区级 |
| 70 |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补报后,规定时间内能够报送部分资料的。 | 视缺少资料的具体情况,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补报 | 是 | 市级、县区级 |
| 严重 | 责令限期补报后,逾期拒不补报任何资料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补报 | 是 | 市级、县区级 |
| 71 | 对建设单位未进行规划批后公布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6年5月修订)第八十条:“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按期公布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县级以上 |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设项目。 | 处5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县级以上 |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县级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