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1513233/2026-00003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6-01-08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1/00001-1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1/00001-1号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举报 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二期”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序号11,基准编号G010105801的规定,裁量幅度较重。
罚款 207.970005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5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1号
2 举报 张*军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张*军负责建设的“****二期”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序号11,基准编号G010105801的规定,裁量幅度较重。
罚款 15.59775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5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1-1号

附件: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10 Ba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版权为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