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举报 | 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 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二期”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序号11,基准编号G010105801的规定,裁量幅度较重。 | 罚款 | 207.970005 | 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1/05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