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
|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填报日期: | |
| 序号 | 案件来源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 | 承办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决定书号 |
| 1 | 移交 | 霸州市**纸制品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案 | 霸州市**纸制品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3.5亿支PET、BOPP包装制品及2.5亿平方米平板纸和1亿平方米纸箱纸盒项目中,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六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G010105604”、裁量幅度“严重”、违法情节和后果“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处罚裁量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基准编号“G010105606”、裁量幅度“严重”、违法情节和后果“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处罚裁量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90.000000 |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9/16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24-1号 |
| 霸州市**纸制品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李*负连带责任案 | 霸州市**纸制品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3.5亿支PET、BOPP包装制品及2.5亿平方米平板纸和1亿平方米纸箱纸盒项目中,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连带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G010105604”、裁量幅度“严重”、违法情节和后果“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处罚裁量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基准编号“G010105606”、裁量幅度“严重”、违法情节和后果“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处罚裁量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8.325000 |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9/16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24-2号 |
| 固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固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年产3.5亿支PET、BOPP包装制品及2.5亿平方米平板纸和1亿平方米纸箱纸盒项目中,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G060501201”,裁量幅度“严重”,违法情节和后果“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处罚裁量基准“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罚款 | 3.000000 |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9/16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24-3号 |
| 固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章**负连带责任案 | 固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年产3.5亿支PET、BOPP包装制品及2.5亿平方米平板纸和1亿平方米纸箱纸盒项目中,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连带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G060501201”,裁量幅度“严重”,违法情节和后果“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处罚裁量基准“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罚款 | 0.300000 |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9/16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2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