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检查发现 | 高*微运输散装货物(沙子)造成遗撒污染路面案 | 高*微运输散装货物(沙子)在霸州市东环路南段搅拌站路口造成撒漏污染路面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0.018000 | 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7/07 | 廊(霸)城简罚决字[2025]第05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