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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及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对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征收(市区外)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征收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元/吨 | 政府定制,霸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 委托财信水务、各乡镇(区、办)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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