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 (1)废气: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在现有厂房基础上进行设备安装等简单施工,仅有极少的扬尘产生。 (2)废水: 施工现场用水主要为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生活用水。施工人员的生活盥洗水经厂区防渗旱厕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主要噪声源尽量安排在昼间非正常休息时间内进行,减少夜间施工量,夜间禁止打桩,以免噪声扰民; ②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维护不良的设备常因松动部件的振动或消声器的损坏而增加其工作时声级;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禁鸣喇叭; ③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为避免运输交通噪声对沿线敏感点造成影响,尽量将运输安排在白天进行;在穿行村庄时,应减速行驶,禁止高音鸣笛,以避免噪声对村民的干扰。 采取以上措施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预测模式预测施工期设备噪声对厂界的影响,施工设备噪声贡献值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现有土地基础上进行设备安装等简单施工,无建筑垃圾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营运期: (1)废气: ①切割焊接工序:集气罩(加装皮帘)+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它)二级标准。 ②1#喷涂工序:设备自带的滤芯粉末回收系统(每个喷室1套,共4套)+1套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③2#喷涂工序:设备自带的滤芯粉末回收系统(每个喷室1套,共4套)+1套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④1#固化工序、1#天然气燃烧废气(喷淋烘干,喷塑后固化):集气罩(加装皮帘)+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参照《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文件要求。 ⑤2#固化工序、2#天然气燃烧废气(喷淋烘干,喷塑后固化):集气罩(加装皮帘)+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参照《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文件要求。 ⑥厂界无组织:车间密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⑦生产车间边界:车间密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去除率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⑧厂区内无组织:车间密闭。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 ②喷淋线水洗废水: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调节+中和沉淀+气浮+SBR生化+混凝沉淀+过滤”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7m3/d)处理后回用于喷淋生产线水洗工序。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工艺用水标准。 (3)噪声: 生产设备机械噪声:采用基础减振、隔声厂房,风机进出口采用软管连接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金属下脚料、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布袋、废滤筒集中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20m2)外售;塑粉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定。 ②危险废物:废槽液、废槽渣、废包装桶(四合一处理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污泥暂存危废间(10m2),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③生活垃圾: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