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 (1)废气: 为了避免和减轻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采取以下措施: ①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100%标准,将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②施工现场硬质围挡应连续设置,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在建工程外立面应用安全网实现全封闭围护,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混凝土硬化,严禁使用软质材料铺设。 ③每天定时对施工现场各扬尘点及道路洒水,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材料切割、金属焊接或其他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 ④施工现场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⑤施工现场地基挖掘产生的弃土应及时用于厂区平整,并压实。集中堆放的土方必须覆盖,严禁裸露。 ⑥鼓励施工现场在道路、围墙、脚手架等部位安装喷雾降尘装置;鼓励在施工现场安装空气质量监测仪等装置。 ⑦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加强雨天土方运输管理,严禁车体带泥上路;材料运输中要采取遮盖措施或利用密闭性运输车,运输车辆行驶路线要避开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并限制运输车辆的车速。 ⑧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⑨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不会对周边环境及岔河集乡政府造成不利影响。 (2)废水: 施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在施工过程中将产生一定量的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水质简单,泼洒抑尘,且施工期持续时间相对较短,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会对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 (3)噪声: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主要噪声源尽量安排在昼间非正常休息时间内进行,减少夜间施工量,夜间禁止打桩,以免噪声扰民。 ②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维护不良的设备常因松动部件的振动或消声器的损坏而增加其工作时声级;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禁鸣喇叭。 ③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为避免运输交通噪声对沿线敏感点造成影响,尽量将运输安排在白天进行;在穿行村庄时,应减速行驶,禁止高音鸣笛,以避免噪声对村民的干扰。 采取以上措施后,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体废物: 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建材、散落的砂石材料以及少量的生活垃圾。 工程废弃物及时清运,要求按规定路线运输,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要求配装密闭装置。施工队的生活垃圾要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并加盖,每日清运,确保作业区保持整洁环境。 营运期: (1)废气: ①酸洗工序:侧吸集气罩收集+酸雾吸收塔+1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 表2氯化氢二级标准。 ②焊接工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7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 表2颗粒物(其它)二级标准。 ③电泳过程及烘干工序:烘干采用天然气加热,燃烧器采用低氮燃烧,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7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年2月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 ④塑粉喷涂工序:每条喷涂线4个喷室产生的颗粒物经喷室自带滤芯除尘器+共用布袋除尘器+17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 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⑤塑粉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与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17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年2月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 ⑥喷漆及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喷漆及烘干废气采用负压收集+干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7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 表2二级(染料尘)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SO2、NOx、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年2月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 ⑦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车间封闭。排气筒去除效率不达标时需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限值要求。 ⑧厂区内:车间封闭。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⑨厂界:车间封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颗粒物(其他)≤1.0mg/m3和颗粒物(染料尘)肉眼不可见;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NH3、H2S 臭气浓度池体密闭,车间密闭。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②生产废水(水洗废水、酸雾塔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中和沉淀+气浮+SBR 生化+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工艺,TW001设计处理能力为10m3/d,TW002、TW003设计处理能力为5m3/d)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洗涤用水要求。 (3)噪声: 生产设备和风机: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进出口设置软连接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水洗槽渣、废焊丝、焊渣、焊接工序除尘灰、喷涂工序塑粉灰、废滤芯、废布袋经收集后委托处置;下脚料、废包装袋、废铁片、废纸箱收集后外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 ②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废包装桶、废槽液、槽渣、污泥、废滤膜、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漆渣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③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04月29日修订,9月1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