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562847/2025-00274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发文日期:2025-10-15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10月1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10月1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015

  电话:7288228

通讯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120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霸州市煎茶铺镇建超拔丝厂五金配件生产项目

霸州市煎茶铺镇南庄头村

霸州市煎茶铺镇建超拔丝厂

中蓝碧清河北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本项目拟投资480万元新建五金配件生产项目,租赁现有土地面积3254.2平方米,现有厂房总建筑面积3254.2平方米。购置切割机、折弯机、打孔机、冲床、二氧焊机、抛丸机、喷淋室、水洗室、烘干箱、喷粉室、固化箱、天然气热风炉、预脱脂室、主脱脂槽、硅烷陶化室、硅烷陶化槽、水洗槽、纯水洗室、纯水洗槽、电泳槽、UF洗室、电泳烘干箱、纯水制备设备等设备共计67台(套)。  建设规模:年产五金配件50万套。

营运期:

(1)废气:

①焊接工序: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

②抛丸工序: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共3台)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

③喷粉工序:经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3套)处理后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④固化、电泳、电泳烘干工序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2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

⑤未收集废气:车间封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肉眼不可见);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用于泼洒抑尘,厂区内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肥。

UF洗用水:循环使用,经超滤机过滤后回用于UF洗工序,不外排。

③水洗废水、纯水洗废水及纯水制备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气浮+SBR生化+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10m3/d)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工艺用水要求。

(3)噪声:

设备噪声:采取设备置于车间内、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下脚料,焊接、抛丸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金属除尘灰,喷粉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塑粉除尘灰,喷粉工序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包装袋,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喷粉室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收集的塑粉回用于喷粉工序。

②危险废物: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喷淋、预脱脂、主脱脂、硅烷陶化、电泳工序产生的废槽渣、废槽液(废三合一清洗液、废脱脂液、废硅烷陶化液)、废包装桶(三合一清洗剂、脱脂剂、硅烷陶化剂、电泳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滤膜,超滤机产生的废滤膜,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③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2

霸州市翰拓家具厂新建家具配件项目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武平道北侧

霸州市翰拓家具厂

廊坊森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购置磨床、二氧焊机、静电喷涂流水线、固化炉等设备26台套。项目占地面积2400m2,建筑面积2400m2,包括生产车间2100m2,办公室60m2、表面处理间240m2

营运期:

(1)废气:

焊接工序:通过集气罩(带软帘)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限值。

打磨工序:经集气罩(带软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限值。

喷粉工序:经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4套)处理后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限值

烘干固化工序: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家具制造业业排放限值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2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厂界车间封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废气处理装置去除效率不满足标准时):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厂房外任意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厂区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网排入霸州市胜芳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

霸州市胜芳第一污水处理厂

进水水质要求。

②生产用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调节+气浮+SBR+混凝沉淀+板框压滤+多介质过滤”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10m3/d)处理后,回用于前处理工序,不外排。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 洗涤用水限值要求。

(3)噪声:

设备噪声: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焊渣、一般废包装物、废滤芯、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产生收集尘废布袋分类收集后外售;塑粉除尘灰收集后可回用于喷粉工序。

②危险废物:槽渣、废槽液、脱脂粉废包装袋、氢氧化钠废包装袋、废除锈剂包装桶、废磷化液包装桶、废活性炭、污水处理装置污泥、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过滤材料危废间暂存交资质单位处理。

③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

霸州市泽涛家具厂扩建年产10万套钢木家具项目

霸州市胜芳镇东方街

霸州市泽涛家具厂

中蓝碧清河北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本项目拟投资350万元建设扩建年产10万套钢木家具项目,利用原有厂区进行扩建,不新增占地面积。购置切割机、折弯机、打孔机、冲压机、二氧焊机、抛丸机、水洗室、喷淋室、喷漆室、烘干箱、固化箱、天然气热风炉等设备共计31台(套)。  建设规模:年产10万套钢木家具。

营运期:

(1)废气:

①焊接工序: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

②抛丸工序:通过1台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

③喷漆、固化工序及天然气燃烧废气: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水帘柜处理后与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通过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10)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家具制造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2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

④未收集的废气:车间封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肉眼不可见);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霸州市胜芳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霸州市胜芳第一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②抛丸后水洗废水和喷淋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中和沉淀+气浮+SBR生化+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能力为5m3/d)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工艺用水要求。

③喷漆室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

设备噪声:采取设备置于车间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下脚料、焊接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焊烟除尘灰、抛丸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抛丸除尘灰,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②危险废物: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喷淋工序产生的废四合一清洗液、废四合一清洗剂包装桶、喷淋残渣,喷漆工序产生的漆渣、废漆桶,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滤膜,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

③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4

霸州市胜芳镇金山家具厂年产10万套金属家具项目

霸州市胜芳镇崔庄子村

霸州市胜芳镇金山家具厂

中蓝碧清河北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本项目拟投资400万元新建年产10万套金属家具项目,租赁现有土地面积1809.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7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630平方米,办公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购置切割机、激光切割机、缩管机、折弯机、打孔机、冲床、二氧焊机、焊接机器人、抛丸机、喷淋室、水洗室、烘干箱、喷粉室、固化箱、天然气热风炉等设备共计40台(套)。  建设规模:年产金属家具10万套。

营运期:

(1)废气:

①下料、焊接工序: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

②抛丸工序: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2台)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

③喷粉工序:经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4套)处理后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④固化工序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家具制造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2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

⑤未收集废气:车间封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肉眼不可见);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厂区内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肥。

②抛丸后水洗废水、喷淋后水洗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气浮+SBR生化+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3m3/d)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工艺用水要求。

(3)噪声:

设备噪声:采取设备置于车间内、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下脚料,下料、焊接、抛丸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金属除尘灰,喷粉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塑粉除尘灰,喷粉工序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包装袋,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喷粉室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收集的塑粉回用于喷粉工序。

②危险废物: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喷淋工序产生的残渣、废包装桶、废清洗液,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滤膜,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③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附件: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10 Ba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版权为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