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期: (1)废气: ①焊接工序: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 ②抛丸工序: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共3台)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 ③喷粉工序:经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3套)处理后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④固化、电泳、电泳烘干工序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年2月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 ⑤未收集废气:车间封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肉眼不可见);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用于泼洒抑尘,厂区内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肥。 ②UF洗用水:循环使用,经超滤机过滤后回用于UF洗工序,不外排。 ③水洗废水、纯水洗废水及纯水制备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气浮+SBR生化+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10m3/d)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工艺用水要求。 (3)噪声: 设备噪声:采取设备置于车间内、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下脚料,焊接、抛丸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金属除尘灰,喷粉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塑粉除尘灰,喷粉工序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包装袋,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喷粉室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收集的塑粉回用于喷粉工序。 ②危险废物: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喷淋、预脱脂、主脱脂、硅烷陶化、电泳工序产生的废槽渣、废槽液(废三合一清洗液、废脱脂液、废硅烷陶化液)、废包装桶(三合一清洗剂、脱脂剂、硅烷陶化剂、电泳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滤膜,超滤机产生的废滤膜,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③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