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562660/2024-00013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扬芬港镇
发文日期:2024-03-21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关于张某因祭祀焚烧引燃沟边芦苇杂草的行政处罚书
关于张某因祭祀焚烧引燃沟边芦苇杂草的行政处罚书

   扬执罚决(2024)0004

当事人:天津市新庄镇后辛庄村民张某,

地址:霸州市扬芬港镇大汪庄。

20243190830分,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大汪庄村东发生火情,经核查:1、张某因祭祀焚烧引燃沟边芦苇杂草约20平米;该机关于2024319日对张某露天焚烧芦苇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张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1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有关事实有1、行政执法现场勘验记录。2、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1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_的规定,决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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