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3-30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要求,围绕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重点领域,积极衔接国务院有关部委即将制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探索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方式方法,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重点民生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坚持便民实用。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增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用得上、能监督。

——坚持稳步推进。巩固拓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际成果,结合各领域工作特点,平稳有序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鼓励探索实践、先行先试。

(三)工作目标。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促进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到2021年底,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新突破,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重点民生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效率有效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清理整顿。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国家层面已经出台部门规章启动相关工作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相关部门规章,对当前正在实施的制度机制进行梳理,全面清理与最新精神不一致的措施。其他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部门规章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对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有人员、有制度、有平台,有序推进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二)完善管理机制

1.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对本单位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等6类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探索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并依规公开发布,方便群众办事。
    2.建立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关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明确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做到公开内容真实、程序规范,既要防止违法违规公开信息,又要防止不履行公开职责或者公开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情形发生。

(三)拓展方式渠道

1.开设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开通热线电话、开展在线互动交流、接受现场咨询等方式,主动加强与办事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不断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办事场所等的融合、整合。

2.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灵活确定公开渠道,用好信息公开栏、便民服务卡、明白纸、办事指南、触摸屏、电子屏、服务热线、发布会等公开载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公开信息及时更新。同时,要积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各类宣传渠道作用,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广度,使信息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
    (四)开展试点示范。将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作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试点示范领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创新信息公开方式、畅通信息公开渠道、积累信息公开经验,着力打造学校、医院、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示范标杆,以点带面,统筹推进,带动领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整体上水平。

(五)加强监督监管

1.部门监管。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同时综合运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落实。

2.群众监督。指导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积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接受投诉、评议、听证、质询等多种形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以信息公开促进服务效能提升。

(六)健全制度规范。密切与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廊坊市政府、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请示报告,准确了解掌握廊坊市重点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修订情况,及时制定出台我市相关领域配套制度文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衔接有序、落实到位。

上述重点任务责任单位为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霸州市供电分公司;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总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2月至3月)。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霸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和完成时限等,对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方案于3月19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715室)。

(二)探索推进阶段(20213月至11月)。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廊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效衔接廊坊市有关部门关于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强化系统思维,坚持整顿、完善、拓展、提升等一体推进,积极探索实践。同时,加强交流培训、组织学习考察等,有力有序推动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要在廊坊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出台后,按要求制定配套制度,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12月)。组织召开市级层面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总结有益有效经验做法,适时向其他领域推广适用。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将其纳入政务公开工作总体部署,统筹谋划,一体推动落实。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切,找准工作中的问题和短板,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加以解决。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突出公众参与。加强事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力度,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作用,调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利用多种途径和形式扩大宣传面、提高到达率,方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和改进对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机制,有效推动任务目标落实。市政府办公室适时组织专题评估、检查和抽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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