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 ||||
发布机构: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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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霸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各乡镇(区、办)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霸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对全市各乡镇(区、办)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组织保障方面。包括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年度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信息管理方面。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情况。 (三)主动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等制定发布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制度建设,以及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情况。 (五)政策解读方面。包括明确解读主体、时限、内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读实效等情况。 (六)回应关切方面。包括明确回应责任、突出回应重点、做好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有效应对重大政务舆情工作情况。 (七)公众参与方面。包括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八)平台建设方面,包括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新闻发布会等政务公开平台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 (九)监督检查方面。包括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 (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方式: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采取平时考核、单位自查、集中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 (一)平时考核由霸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日常信息反馈、情况交流、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微信工作群督导等方式,掌握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单位自查由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指标自行组织检查; (三)集中考核由霸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采取座谈、查阅文件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评价由考核组根据平时考核结果、自查结果、集中考核结果,以及第三方评估结果、社会评议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霸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考核指标; (二)向被考核单位下发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开展自查,并按要求报送情况材料; (四)考核组进行网上核查、实地检查或抽查; (五)考核组在全面考核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六)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并子公布。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霸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30日由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霸政办〔2010〕10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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