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62185/2024-00114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4-04-18文  号:(2024)20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18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强化安全监管有关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一)加强日常监管、维护好市场正常竞争环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区、办)要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置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区、办)要将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破坏自然资源、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列为排查重点,尤其是使用村民自建房及农村、城乡接合部、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场所,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处罚有度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类管理,综合施策,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厘清职责,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一)明确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根据《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二)厘清部门查处职责按照“证严于照”、“证重于照”的要求,正确处理许可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关系。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区、办)结合工作职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按照《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处置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各乡镇(区、办)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过程中,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要督促、引导其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拒不改正或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部门监管查处职责参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执行,如遇法律法规修改调整,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执行。

(三)强化协同监管建立完善工作会商、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衔接机制。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无证无照经营的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联络互通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区、办)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查处信息互联互通、联动响应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查处办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要加强业务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查处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三)完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本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问责。要及时反思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创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办法,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常态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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