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185/2024-00179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8-14 | 文 号: | (2024)33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8-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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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规范我市城乡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产生者付费”等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我市人口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的费用。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定额计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二)大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 (五)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 (六)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七)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 (八)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 (十)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 (十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季度或年度不同期限的缴费方式核定征收。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可委托具备代征条件的物业公司、公共供气、供电、供水等单位代收,并将委托代收协议传递至同级税务和财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收取。 第十条 城乡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代收单位手续费从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乡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标准制定与调整;税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督促指导代征单位规范上解代收费款,定期将缴款和欠费等明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同时负责受理缴费人退库申请,并发起退库流程,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退库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核定与代收工作,同时负责委托各乡镇(区、办)等相关单位的核定与代收工作,并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应征信息;住建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外的核定与代收工作,同时负责委托各乡镇(区、办)等相关单位的核定与代收工作,并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应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违反价格政策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民政部门负责定期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名册核报至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名册核报至生活垃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代收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应在办公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霸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霸州市税务局、霸州市财政局、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霸州市城乡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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