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185/2024-00181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9-11 | 文 号: | (2024)38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9-11 | ||||||||||||||||||||||||||||||||||||||||||||||||||||||||||||||||||||||||
|
||||||||||||||||||||||||||||||||||||||||||||||||||||||||||||||||||||||||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强化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乡镇(区、办)及相关部门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发生在霸州市域内,需要由各乡镇(区、办)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域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坚持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减少对城市正常运转的影响,夯实减排清单,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及时分析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通过绩效评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鼓励企业通过提高绩效等级,获得长期减排效益。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实施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并做好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态环保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承担措施落实、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支持保障等责任。 三、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接到上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我市立即组织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预警降级和解除 接到上级发布的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后,我市立即组织发布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3.预警级别的调整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提升或降低(解除)应急响应。 (三)预警审批权限 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生态环保委办主任审批;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审批。解除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按发布权限执行。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我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经请示廊坊市生态环保委办同意后,可根据实际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时,按照接到的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经请示廊坊市生态环保委办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一般工业企业 一般工业企业是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塑料制品行业可参照执行。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可参考《霸州市13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见附件2),同时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企一策”管控措施。 (3)小微涉气企业 小微涉气企业是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小微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4)民生保障企业 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方案,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各乡镇(区、办)镇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方案,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各乡镇(区、办)镇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3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方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实施单双号限行,建成区、各乡镇(区、办)镇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五、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各乡镇(区、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生态环保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市生态环保委办汇总后向廊坊市生态环保委办报告。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各乡镇(区、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等。 市生态环保委办应及时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 各乡镇(区、办)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乡镇(区、办)、各相关单位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限产、停产期间,市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五)落实保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建立市、乡、村监督检查的包联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六)医疗卫生保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预案管理 (一)实施方案宣传。市委宣传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方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实施方案培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实施方案备案。各乡镇(区、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及时修编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向市生态环保委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方案演练。市生态环保委办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进行演练,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五)实施方案修订。当本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市生态环保委办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6日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2020〕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职责分工 2.霸州市13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
附件1 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2 霸州市13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理 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
一、前言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要求,在借鉴周边地市等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结合霸州市全社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应急减排量情况,分别对农副产品制造、食品加工、金属压延加工(除铜压延加工和铝压延加工)、机加工(焊接类)、汽车零配件加工、造纸类、保温材料、电子制造、本册印刷及文印类和酒、饮料以及金属弯头、弯管及锻造件制造、电线电缆制造、电池制造等13个行业明确了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不包含小微涉气企业),便于各有关单位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和编制应急减排清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涉及内容为一般技术路线,供参考,各有关单位根据产业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方案,尽量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级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要求。 二、行业操作指南 (一)农副产品制造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面、油、糖等加工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以电为能源或使用天然气锅炉且已完成低氮改造的企业正常生产;其他企业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二)食品加工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含油煎、油炸等涉气工序的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油煎、油炸等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油煎、油炸等涉气工序停产,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三)酒、饮料 1.适用范围 包括酒精、白酒、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生产以及饮料饮品生产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原料粉碎、筛分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四)金属压延加工(除铜压延加工和铝压延加工) 1.适用范围 黑色金属等的冷压延加工工序(不包括热压延行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产3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五)金属弯头、弯管及锻造件制造 1.适用范围 通过中频电炉加温,推制成型的弯管、弯头制造及类似企业,原件加热炉加热、锤打成型及类似工艺的锻造企业以及热冲压件制造金属构件、日用金属工具的企业(不包括农用及园林用金属工具制造)。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期间:涉及工业涂装工序的按照工业涂装行业减排措施执行;抛丸、焊接等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数量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六)机加工(焊接类)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含有切割、焊接工序的机加工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切割、焊接、打磨工序停产30%,以生产设备数量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切割、焊接、打磨工序停产50%,以生产设备数量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七)汽车零配件加工 1.适用范围 汽车零配件加工。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期间:参考表面处理、工业涂装、塑料制品执行;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参考表面处理、工业涂装、塑料制品执行;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八)造纸类 1.适用范围 制浆造纸企业和非纸浆造纸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1)制浆造纸企业:停产50%(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2)非纸浆造纸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50%(采用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工艺的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1)制浆造纸企业:停产(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限产50%);(2)非纸浆造纸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采用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工艺的限产5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九)保温材料 1.适用范围 珍珠棉、复合保温材料等保温板材制造。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期间: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十)电子产品制造 1.适用范围 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等制造。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如调漆、供漆、印刷、干燥/烘干等)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如调漆、供漆、印刷、干燥/烘干等)停产;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工序(如调漆、供漆、印刷、干燥/烘干等)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十一)本册印刷及文印类 1.适用范围 本册平板印刷。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除采用催化燃烧高效治理工艺并安装超标报警装置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停产50%,以印刷机数量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采用催化燃烧高效治理工艺并安装超标报警装置的停产50%,以印刷机数量计;其他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十二)电线电缆行业 1.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线电缆制造企业,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电线、电缆制造(C3831)等。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3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十三)电池制造行业 1.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电池制造(C384)企业,主要包括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铅蓄电池、锌锰电池等生产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3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